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是原来在部队服役过的老兵,从未有正式工作,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他们会到社保局咨询:以前在部队服役的年限能否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规定,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置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首次就业参保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不安置就业的(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计算为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黔人社厅函[2015]338号文件中提到,曾受过开除处分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其受开除处分或判刑收监之前的军龄不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所以,除退役后受过开除处分或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外,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后,带齐退休时所需材料和《应征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以及退伍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办理退休。(袁雪琳 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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